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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刑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文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刑财字第4号移送执行人: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文江,农民。本院(2010)丽松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江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财产刑,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文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刑财字第4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