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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庆如与被告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如,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20-1号原告:曾庆如,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鲁杰,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如诉被告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苗林人民陪审员  向前人民陪审员  罗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