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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吉光申请执行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光,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光,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维国,该公司董事长。李吉光申请执行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李吉光工程款85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凤阳梅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