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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安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和被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会明审 判 员  李世钧代理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