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安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和被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会明审 判 员 李世钧代理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