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亚太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金鸿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防城亚太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防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鸿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防城亚太实业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万元及利息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39元、执行费5731元,合计394270元,2013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明确表态放弃对被执行人债务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凌华生人民陪审员 陆雄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