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金明与邢修斌、南陵宝钜汽车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明,邢修斌,南陵宝钜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魏金明,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邢修斌,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南陵宝钜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明诉被执行人邢修斌、南陵宝钜汽车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修斌、南陵宝钜汽车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万克银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友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