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兴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兴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9楼。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敬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兴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英姿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