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红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艳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确字第2号申请人:陈红艳。2013年3月4日,申请人陈红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对陈红燕与罗生章离婚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所作的97年度婚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准原告(罗生章)与被告(陈红燕)离婚。该判决已于2009年2月14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对陈红燕与罗生章离婚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所作的97年度婚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板桥地方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所作的97年度婚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陈红燕负担。审 判 长 吕伟东审 判 员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