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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建平诉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邬萍、何富兰、杜小莉、赖康华、李子元、华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邬萍,何富兰,杜小莉,赖康华,华正发,李子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胡建平。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兵。被告黄俊。被告邬萍。被告何富兰。被告杜小莉。被告赖康华。被告华正发。被告李子元。原告胡建平与被告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邬萍、何富兰、杜小莉、赖康华、李子元、华正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胡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