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建平诉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邬萍、何富兰、杜小莉、赖康华、李子元、华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邬萍,何富兰,杜小莉,赖康华,华正发,李子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胡建平。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兵。被告黄俊。被告邬萍。被告何富兰。被告杜小莉。被告赖康华。被告华正发。被告李子元。原告胡建平与被告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邬萍、何富兰、杜小莉、赖康华、李子元、华正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胡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