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骆柱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柱英,李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柱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曾凯旋、张思凡,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骆柱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杰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李杰基于与骆柱英签订的《广州市圣泉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圣泉酒店)股权转让协议》,起诉请求确认骆柱英违约,并要求骆柱英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诉讼标的总额为81906713.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李杰各项诉讼请求所涉标的是否存在重合及其实际价值的认定,均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并不影响对本案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因此,骆柱英提出本案应移送从化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异议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骆柱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骆柱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李杰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中第(1)、(2)、(3)项与第(4)项重复计算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多计算了47500000元的股权价值。故李杰提起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应为34406713元,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退一步说,即便要重复计算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诉讼标的物,圣泉酒店在没有房地产等资产的情况下,也只能按照工商登记中公司的注册资本6000000来计算股权的价值,也就是说,50%圣泉酒店的股权价值为3000000元。加上这3000000元仍未达到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二)原审裁定认为第(一)点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属于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李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级别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李杰提交的起诉书明确载明其提起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81906713.23元,原审法院亦据此予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涉案股权的价值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可在实体审理中解决,故骆柱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骆柱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广东省: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