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玲敏与叶宁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敏,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2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玲敏,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叶宁,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叶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宁在2013年3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玲敏抚育费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叶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