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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吉昌与王小猛、王社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昌,王小猛,王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吉昌,男。被执行人王小猛,男。被执行人王社教,男。本院在执行李吉昌申请执行王小猛、王社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吉昌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猛、王社教偿还266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2)乾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