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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华弟、朱金兰等与义乌復元私立医院、义乌市急救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弟,朱金兰,陈香芳,周玮,周亦宸,义乌復元私立医院,义乌市急救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周华弟。原告:朱金兰。原告:陈香芳。原告:周玮。法定代理人:陈香芳。原告:周亦宸。法定代理人:陈香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熙恩。被告:义乌復元私立医院。法定代表人:王福元。委托代理人:汪宁。委托代理人:黄建明。被告:义乌市急救中心。法定代表人:金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弟、朱金兰、陈香芳、周玮、周亦宸与被告义乌復元私立医院、义乌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弟、朱金兰、陈香芳、周玮、周亦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弟、朱金兰、陈香芳、周玮、周亦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华弟、朱金兰、陈香芳、周玮、周亦宸负担。审 判 长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代理审判员  应金鑫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