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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谭洪军诉XX明、李淑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军,XX明,李淑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谭洪军,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明,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李淑勤,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洪军与被告XX明、李淑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洪军于2013年3月25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洪军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