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谭洪军诉XX明、李淑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军,XX明,李淑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谭洪军,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明,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李淑勤,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洪军与被告XX明、李淑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洪军于2013年3月25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洪军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