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传东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东,秦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郑传东。被执行人秦永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秦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永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秦永忠的工资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