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路。法定代表人马亚平,董事长。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济师,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4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