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乔威、陈军伟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威,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2年9月21日投案,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军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2年9月21日投案,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威、陈军伟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威、陈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乔威、陈军伟受张XX之邀,先后到夏邑县电业局附近的民房看管被张XX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贺X,在贺X被关押期间,乔威、陈军伟多次给看押人员送饭,积极参与殴打贺X,让贺X写下一张欠张XX99600元的欠条。在贺X被非法拘禁95天后,张XX、陈军伟将贺X放回,贺X在拘禁期间被殴打致轻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X的陈述,同案人张XX、张X的供述,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威、陈军伟伙同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威、陈军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第六十七条笫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军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