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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嘉富,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