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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菊蓉、程远旺与程远旺、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蓉,程远旺,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498号原告:王菊蓉。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告:程远旺。委托代理人:郑百军。被告:魏锋。委托代理人:罗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蓉与被告程远旺、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蓉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44元,由原告王菊蓉负担。审 判 员 韩利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