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朱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龙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鲁展招审 判 员 马光胜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