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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青岛骏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青岛骏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选,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骏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名都苑小区南七级建筑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孙高强,经理。原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骏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骏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费914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572元,由原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