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青云与冯青云、张华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青云,张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7号原告河南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曹永军,总经理。被告冯青云。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青云、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冯青云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路未晞以其位于××的房产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路未晞位于××的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冯青云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宏伟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孙红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