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殷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殷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周国强。被告:殷理林。原告周国强诉被告殷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投递费69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锦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