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城关镇高堎村7组67号。身份证号:610327196011042335。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牙科社区杨家坡村1组。身份证号:610327196407061516。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牙科社区杨家坡村1组。身份证号:610327196403111520,系张某乙之妻。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173号张某甲诉张某乙、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某乙、赵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80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