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东宽与刘新义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宽,刘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李东宽,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新义,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宽诉被告刘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宽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