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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李正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正国

案由

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4055号罪犯李正国,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02)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国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0八年九月十日、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