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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董海英与杨春生、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英,杨春生,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董海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春生,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董海英与被执行人杨春生、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海英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