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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陈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建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陈建华信用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745元已退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