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四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四民初字第40号原告闫某某。住四平市。被告付某某,个体业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