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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四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四民初字第40号原告闫某某。住四平市。被告付某某,个体业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