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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隋晓晓、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100元。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