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承林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林,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周承林,男。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负责人:王光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彦,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施发胜,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承林与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周承林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