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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梁纪荣与胡雅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纪荣,胡雅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梁纪荣。法定代理人:梁关荣。委托代理人:许坚军、赵建芳。被告:胡雅琴。委托代理人:张燕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委托代理人:郭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纪荣与被告胡雅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梁纪荣已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为此,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中止本案的诉讼。现查明梁纪荣父母梁阿寿、钱阿二均已亡故,其妻骆弈英现下落不明,夫妻双方未曾生育子女。其妻骆奕英作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至今未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也无法通知其本人参加诉讼,致本案原告主体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核对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