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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贲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下发(2013)南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之后的半年以来,被告依旧对女儿不闻不问,夫妻关系未能缓和,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自2012年11月至今婚生女抚养费及原告自女儿出生至今的生活费;三、婚生女贲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对女儿没有不闻不问,有时间就去看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相恋,200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生一女贲赵某丙,主要由原告赵某甲及其母亲抚养,被告给付了一定的抚养费。婚后原、被告因为居住和女儿抚养发生矛盾。2013年1月21日,原告赵某甲起诉离婚,2013年3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海尔洗衣机、创维电视、志高空调为原告赵某甲及其母亲在原、被告婚前出资购买,现存放于唐山市路南区南刘屯东前街20号被告贲某乙住处。原告为医院职工,被告为旧车市场管理员。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贲赵一然,考虑出生后主要由原告赵某甲及其母亲抚养,若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称其月收入1150元,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可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商务服务业统计工资标准的25%确定抚养费数额560元。同时被告对婚生女享有探望的权利。海尔洗衣机、创维电视、志高空调因系原告及其母婚前出资购买,应为原告个人财产,可以取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2012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因被告曾给付过抚养费,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其生活费,因原告有工作单位及收入,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贲某乙离婚;二、婚生女贲赵某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被告贲某乙自2013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贲赵某丙抚养费56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被告贲某乙每月可探望贲赵某丙两次,原告赵某甲应予协助;三、原告赵某甲婚前个人财产海尔洗衣机、创维电视、志高空调归其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被告贲某乙唐山市路南区南刘屯东前街20号住处取回;四、驳回原告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贲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