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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陕西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天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贾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友。被执行人贾天福,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解放09款奥威驾驶室总成一台及损失1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