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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海燕,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城阳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海燕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清障费1606元。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袁海燕交付案款160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