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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