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勇为与被告杨子辉、张雅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勇,杨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何文勇,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子辉,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雅彬,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何文勇为与被告杨子辉、张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文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子辉、张雅彬经���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杨子辉分两次向我借款34,500.00元和10,350.00元,其中10,35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末偿还;34,500.00元约定于2013年9月20日偿还。被告用黄泥洼镇二台子村一房宅地(长42米,宽22米)抵押,并给我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子辉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850.00元。被告杨子辉、张雅彬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子辉于被告张雅彬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杨子辉分两次向原告何文勇借款34,500.00元和10,350元.00,其中10,35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末偿还;34,500.00元约定于2013年9月20日偿还。被告用其所有的坐落在黄泥洼镇二台子村一房宅地(长42米,宽22米)抵押,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子辉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8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在约定的日期内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子辉、张雅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文勇借款44,850.00元。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中宝代理审判员 姜冬梅陪 审 员 李继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