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XX来诉被告闫晓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八组。委托代理人王明珠,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