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励迪珠与潘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迪珠,潘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励迪珠。被告:潘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励迪珠诉被告潘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迪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励迪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