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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励迪珠与潘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迪珠,潘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励迪珠。被告:潘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励迪珠诉被告潘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迪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励迪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