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非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峰与磐石市第五中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陈峰,磐石市第五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非诉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峰,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第五中学。申请执行人陈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劳人仲字(2012)第3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075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第五中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第五中学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