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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财旺与赵胜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旺,赵胜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张财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叶文魁,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胜虎,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北大街吕建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旺与被告赵胜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财旺于2013年3月25日以要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财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为486元,由原告张财旺承担。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