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齐云先、王玉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云先,王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齐云先,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玉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玉美及其丈夫李锦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及收入23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