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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琴与被执行人郎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郎某。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岳某办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小区11栋乙门4楼25-28号房屋的承租手续,并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郎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青石小区11栋乙门4楼25-28号房屋的承租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岳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勤审判员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