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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左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3)左刑初字第15号曹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左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2012年10月3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9日19时10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晋KN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左权县粟城村顺某饭店门口起步行驶时,将在车边玩耍的杨某某碾压,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经左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赵某、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武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比例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晋中公安(晋中)公(法)鉴(物证)字(2012)30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信息查询,肇事车辆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赔偿相关手续,被告人曹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