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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吉转玲;陈宗平;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吉转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宗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敏强,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