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胜才、景世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胜才,景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96号。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世文,男,申请执行人单位合规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罗胜才,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苏坝村七组13号。被执行人景世容,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苏坝村七组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富民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二被告欠原告借款29万元及利息,在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告共有的坐落于怀德镇农贸街住宅一套(面积为89.58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5302-1号)及营业用房(面积为71.73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5304-1号)。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订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胜才、景世容共有的位于富顺县怀德镇农贸街住房一套(面积为89.58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5302-1号)及营业用房(面积为71.73平方��,产权证号200905304-1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