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建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建,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大专肄业,新县农村商业银行八里畈支行(原新县农村信用社八里畈信用社)副行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2年10月10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2年11月15日,经新县检察院批准,被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韩建利用担任新县农村商业银行八里畈支行(原八里信用社)信贷员、副行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八里畈支行(原八里信用社)贷户韩某甲归还的贷款本息55600.00元(2009年2月6日还)、贷户陈某某归还的贷款本息33348.00元(2010年3月10日还)、贷户邵某某归还的贷款本息8419.76元(2004年元月还)、贷户聂某某归还的本息5419.76元(2004年元月还)、贷户刘某某归还的本息9500.00元(2007年11月还)、贷户李某某归还的本息10700.00元(2011年1月6日还)、贷户余某某归还的本息30406.00元(2009年5月12日还)、贷户李某甲归还的本息2600.00元(2006年还),共计155993.52元,采取收贷不入账的方法,侵占后个人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甲、陈某某、邵某某、聂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文件、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录员工审批表、新县农村商业银行八里畈支行贷款情况说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底稿、韩建所写的收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取贷户归还的贷户归还的贷款本息后,采取收贷不入账的方法,将所收本息用于个人开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二、被告人韩建违法所得155993.52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聂晓静审判员 徐艳华审判员 李富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