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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委托代理人孙国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圈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海 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