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委托代理人孙国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圈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海 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