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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秋林与汤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林,汤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555号原告:李秋林。委托代理人:李调完。被告:汤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林诉被告汤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林于201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宝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林撤回对被告汤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