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秋林与汤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林,汤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555号原告:李秋林。委托代理人:李调完。被告:汤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林诉被告汤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林于201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宝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林撤回对被告汤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