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抗柱与张书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抗柱,张书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魏抗柱。被告张书臣。本院在审理魏抗柱诉张书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抗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抗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抗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