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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抗柱与张书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抗柱,张书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魏抗柱。被告张书臣。本院在审理魏抗柱诉张书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抗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抗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抗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华 关注公众号“”